物业公司拒绝兑现开发商免物业费承诺,业主如何维权
案例2020年11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期间,开发商推出了老业主推介购房可减免物业费的优惠政策。2021年11月,王某推介新客户买房成功,经开发商确认,王某享有免交两年物业费的优惠政策。后物业公司向王某催收物业费,王某提出其享有免交两年物业费的优惠政策,但纸质协议遗失。物业公司经核实后,确认王某所述情况属实,但以开发商未将享有减免物业费的业主名单和相应款项交给物业公司为由,提出让王某先交物业费,等款项下来后再行减免。王某同意后遂交了2022年、2023年的物业费。2024年1月,物业公司再次向王某催收物业费,王某以其享有上述优惠为由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系关联公司,知晓并认可王某推介他人购房,享有免交两年物业费的优惠政策,理应及时兑现相关承诺。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推出老业主推荐新业主购房,减免两年物业费的优惠政策,并对王某的推荐成果予以确认。上述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系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认可开发商与业主的物业费减免协议对其有效,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兑现承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张金金律师提醒,日常生活中常见,业主因开发商承诺未兑现、房屋质量、物业服务等问题,拒交物业费,但忽视了对相关证据的保全,且未及时主张权利。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将业主起诉至法院后,业主的抗辩理由常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王某在物业费免除协议丢失后,及时向物业公司反馈,并保留了相关证据,主张得到法院支持。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证据,业主维权要做好证据材料收集工作,及时主张权利。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安徽省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获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2024年度“双树双建”活动建言献策优秀成果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