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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外安装摄像头 侵犯邻居隐私被判拆除

  【案例】李某和王某系同一小区的上下楼邻居,李某住在二楼,王某住在一楼。王某在其居住的一楼卫生间窗外不锈钢护栏上安装了一台可360°旋转的摄像头。李某认为,王某安装的摄像头,将自己和家人的日常活动、进出时间、来访人员等信息都拍摄在内,隐私权遭到侵犯。李某与王某沟通要求拆除摄像头,王某拒绝,并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看护车辆,防止盗窃等情况,且拍摄区域为公共区域,不会侵犯李某隐私。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拆除摄像头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律师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行踪信息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范畴,王某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区域虽为楼下停放车辆的公共区域,但该摄像头拍摄范围不可避免地覆盖李某进出家门的必经通道。该通道属于公共区域,但作为李某及其家人日常出入的唯一路径,李某及其家人的出入时间、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信息,直接反映其私人生活状态与活动轨迹,此类信息若被持续记录、存储,可能导致李某私人生活安宁受扰,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且该摄像头的角度及方向均由王某控制,对李某的个人隐私存在客观威胁。判决王某拆除安装在其住房卫生间窗外不锈钢护栏上的摄像头,驳回李某要求王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本案中,王某安装摄像头将李某及家人的日常活动、进出时间、来访人员等个人行踪信息都拍摄在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能够拍摄、窥视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若违反规定非法安装设备,或拍摄、传播他人隐私信息,轻则面临没收设备、删除信息、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金金律师提醒,邻里之间应当互尊互爱,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防止超越必要的界限,避免矛盾激化。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博士在读,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安徽省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获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2024年度“双树双建”活动建言献策优秀成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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